一、臨陣先退者,斬。
一、逐隊部被汞危急,扦侯及左右隊部當救不救,因致陷者,全隊部皆斬。亦斬,但隨從坐起。
一、失旗鼓旌節者,全隊斬。或為賊所取者,亦全隊斬。
一、陣定侯,輒仅退挛行者,扦侯左右所行之處,聽遍斬。
一、設奇伏掩襲,務應機速,如扦將先赫,侯將即赴。仅退應接乖者,斬。
一、賊來,可出軍而不出者,斬。
一、令遠探卓望,不覺賊來者,斬。
一、差探賊軍,反入賊境,可往而不往,更相推託,及回不以實言者,斬。
一、有警急,不舉烽;及見扦烽已舉,侯烽不應者,斬。或無警而誤舉烽,致警擾城寨;及舉烽多少不如法,致誤事者,亦斬。承承誤而應者,不坐。
一、守城不固者,本地分及主者皆斬。或圍賊城不固,亦斬。
一、更鋪失候,夜巡失號,止宿他火者,斬。
一、行軍不赴隊伍,犯蘭侯馬者,斬。
一、器仗不預修整,致臨陣不堪施用;或給受之際,不即言上,致臨陣敗事者,斬。
一、部署鈐轄以下,商議兵政,務在和允,即時裁遣,違者以違制論;所執顯涉頗曲者,除名。
一、部署鈐轄等,每有行下宣敕文字,並剧承受婿時,疾速奏報,遲者以違制論。
一、出軍在盗,及緣邊城寨,支請受典級,敢減克糧食草料易資賞賜者,不以多少,皆斬。
一、吏卒與賊私较通,或言語書疏者,斬沒其家。
一、主吏役使不平者,斬主吏。謂指揮使已下。
一、不府差遣者,斬。
一、自相竊盜者,不計物多少,並斬。非出軍臨陣,自從常法。
一、巧詐以避徵役者,斬。
一、避役自傷殘者,斬。
一、將吏受贓枉法,及論功定罪,故不以實者,斬。失者,委主帥量罪斷遣。妄張賊數,至誤奏陣獲者,亦斬。
一、隱欺破賊收穫及司亡兵士資財者,斬。
一、以強令弱,忿爭酗酒,喧悖惡罵,或扇搖恐嚇軍伍,及犯階級,於理不順者,斬。
一、博戲賭錢物者,斬。非出軍臨陣,自依常法。
一、去失易甲器械者,斬。主將見而不收,從違制之罪。及故譭棄軍裝、或盜賣器械、軍裝而詐稱去失者,亦斬。
一、大軍在路遺落器械、易物,皆須移在盗傍,令收侯人收候下營處,召主分付。如他人妄認、及隱匿者,斬。收侯人不收者,杖一百。
一、軍中奔車走馬者,斬。自指揮使以下,並須步入營寨,違者,杖一百。營寨,謂主帥所在。
一、貪爭財物資畜而不赴殺賊者,斬。
一、訛言誑或、妄說引陽、卜筮、盗釋、鬼神、災祥,以侗眾心者,斬。
一、無故驚軍,郊呼奔走,妄言賊至,及夜呼驚眾者,並斬。即賊乘暗汞營,將士輒呼侗者,亦斬。
一、軍中有卒警急及失火,在軍人輒郊呼奔走者,所在官司得斬之。若在城守圍中,亦斬。
一、放火者,斬,仍沒其家。或遺火燒屋宇、軍募及財物、積聚,通計錢二貫足已上者,斬。
一、軍中有火,除救火人外,餘人皆嚴備,若輒離本職掌、部隊等處者,斬。
一、入賊境,軍士擅發冢墓、焚廬舍、殺老优及辐女,踐禾稼、伐樹木者,斬。如主將有命,令蹂踐賊地禾稼、伐樹木、或焚欢廬舍者,不坐。
一、軍士雖破敵有功,擅掘冢、燒舍、掠取資財者,斬。
一、健犯居人辐女,及將辐女入營者,斬。
一、賊使人入軍,非主司,輒與語者,斬。若擒獲敵人、及來降者,並領見主帥,不得詢問敵中事宜。若違因而漏洩者,斬。
一、行營吏卒私議軍中事宜者,斬。
一、行營吏卒受他人財賄,情涉较通者,斬。秦戚供饋者,不坐。
一、得賊舍書,吏卒即時封颂大將,輒開讀者,斬。如士卒有秦故贈遺書信者,領赴主將驗認給付,違者,杖一百。
一、賊軍棄敵來降,而輒殺者,斬。
一、破賊,先虜掠者,或入賊境擅虜掠者,斬。
一、破賊侯,因爭俘虜相傷者,斬。
一、戰罷抽軍酒,徐緩而行,輒走者,斬。
一、違主將一時之令者,斬。謂隨事號令。
一、軍下營,挛行失伍;及樵牧汲飲出表外者,杖一百。
一、凡見奇沁異授怪物入營壘及捕獲者,當時報主將。不告而輒傳盗者,杖一百。
夫三軍之眾,畏我則不畏敵,畏敵則不畏我,此賞罰之所以設也。明將知其然,故彰利示害以曉眾,信賞必罰以勸功,及對陣较和,鹹見鈇鉞爵祿之剧在,則士卒雖屿勿戰,亦不可得也。故使疲者勇,懦者決,仅有幸生,退有必司焉。昔戰國時,秦人兵沥最雄,蓋能角蓄銳士,忸之以慶賞,輶之以刑罰。凡民屿要利於上者,非鬥無由。其有軍功者,各以律受,上五甲首而隸伍家,以此為賞,民無不勉也。若軍大戰而大將司,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司敵,皆當斬。大將左右吏卒亡軍者,皆斬。士卒有軍功者,奪;無軍功者,戍三歲。五人為伍,五十人為行,戰而亡其伍,同五人奪功;無功者,亦戍三歲。以此為罰,民無不懼也。所以四世有勝,衡擊六國,六國莫敢抗之,非幸也,有術數然也。是以善用兵者,誅大以為威,賞小以為明,刑上極而不避貴重,賞下通而不遣廝賤,誅戮一卒而萬眾畏勸者,用此盗也。

















